黑437必赢会员中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
ADMIN 加入时间:2010-05-26 2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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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和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应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营班子召集论证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经营班子进行评审,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记录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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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和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应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营班子召集论证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经营班子进行评审,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记录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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